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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14-10-27 22:44| 发布者: 四川文化网| 查看: 1136| 评论: 0

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中国共产党93年历史上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党的中央全会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中国共产党93年历史上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党的中央全会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后者的核心原则就是依法治国。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所指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经典概括。
  依法治国,必须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
  中国共产党人对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之间关系的认识,贯穿于党的十五大以来的整个政治发展过程:
  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2002年,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所在,即“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正式将这一论断表述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011年,胡锦涛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对此又作了进一步丰富,他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此予以重申。
  依法治国,就是依社会主义的根本大法,治理社会主义的世界大国。在一个有着十三亿人口、五十六个民族、三十多个省级行政区的超级国家,如何治理、如何实现现代化,世界上尚无成功先例可资借鉴。为此,中国共产党在治理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方面,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要发挥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另一方面,依法治国还要充分体现人民主体地位。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强化面向人民群众的立法论证、调研和评估,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切实尊重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正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要坚持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坚强领导,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核心力量。正如党风政风会对社会风气产生重要影响一样,执政党依法执政,将极大促进全社会营造法治环境,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示范。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重申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重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宣示了习近平总书记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坚定决心。
  依法执政,要加强党内法规的建设和执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需要在宪法法律的准绳下治国理政,需要从宪法法律出发,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这就需要加强党内法规的建设和执行。既要从合法性上保证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的严格统一,使党内法规从内容上真正成为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党内制度保证,又要从完整性上保证党内法规能够对各级党组织的各方面行为作出规定和约束,使党的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严格执行党内法规,树立党内法规在指导各级党组织行为上的权威地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依法执政也会成为一句空话。
  依法执政,要加快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化改革。要加快实现党内生活法治化,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的法治化和党内法规系统化建设,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严格按照《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对党内法规的内容板块完善优先级划分,有针对性地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修订,必要者重新制定,力争在《纲要》设定的2017年节点上“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实现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更加健全、实践亟需的党内法规及时出台、配套党内法规更加完备、各项党内法规之间协调统一。
  依法治国,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历程,1949年以后的执政党、国家根本制度及各项具体制度等,均与西方不同。概括地说,中国近现代历史的独特性决定了中国法治的独特性,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依法治国,蕴含着基于公认法理的普遍性和基于各国不同国情的特殊性的辩证统一。这里的普遍性,就是要对公权力加以有效约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特殊性,就是从中国的历史文化出发、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从中国革命建设实践出发,创造性地完成中国所面临的法治任务。
  从中国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与德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相辅相成。法是外在的刚性约束,重在对恶的惩戒;德是内在的弹性守则,重在对善的弘扬,两者有着相同的社会目的,即构建一个有序的、美好的社会。将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既重视法的硬性约束作用,同时也重视人在美德的支配下正确调节自身行为的主观能动性,将德视为官僚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之一,都是中国政治文化的独特性。而从西方政治制度设计的思维方式看,其基本考虑是重“法”轻“德”,主要依靠“底线控制”而不是“正向激励”,为了防止政府作恶,在机构设置、决策程序上侧重于分立和制衡,但另一方面,也使得希望有所作为的当政者必须为想要做成的事情支付更高的时间成本和组织成本,哪怕这些事情对社会、对民生具有显着的正外部性。因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实际上与中国政治制度讲究选贤任能,以及在政策过程中能够做到议而能决、决而能行的优势,有着文化渊源与逻辑上的一致性。
  从中国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妥善处理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美国政治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指出,今日美国的现状是法治过了头、民主过了头,而国家能力没跟上,导致美国实际上成为了“法院和政党治国”。具体来看,美国“法院和立法部门篡夺了行政部门的许多正当功能,致使政府整体运作缺乏连贯性和效率”,其公共行政已经形成了一套“充斥着不确定性、程序复杂性、冗余性,却缺乏终局性,交易成本高”的程序。美国长期以来作为法治建设的样本国家,其法治理论和实践甚至比其民主理论和实践更容易被中国人所迷信。福山的论述,有助于我们从更加广大的视角认识国家的法治建设,那就是要明晰法治的行动边界。法治是为国家治理而服务的,法治体系必须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的总框架中进行设计和发展,才能够确保法治体系与其他体系的兼容和有效配合,进而达到法治建设的初衷,即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根本提升。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扎根中国土壤、立足中国实际,吸收和借鉴包括西方文明在内的世界各民族文明的法治思想和法治体系成果,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政治自觉性,不断强化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体系中的现代法治要素,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各方面制度的现代化,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2014年10月23日 来源: 求是网 作者: 胡鞍钢 杨竺松(作者:胡鞍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院长,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竺松,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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