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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激发创意经济的源头活水

2015-3-21 21:33| 发布者: 四川文化网| 查看: 1061| 评论: 0|来自: 中国文艺网

摘要: 【两会声音】电影立法不是限制而是规范——访全国政协委员、著名导演尹力□ 本报记者李 博  296.39亿元票房,2.36万块银幕,2014年耀眼的产业数字,证明经过十多年的全面产业化发展,中国电影已经成长为一个体量巨 ...

【两会声音】电影立法不是限制而是规范

——访全国政协委员、著名导演尹力

□ 本报记者 李 博

  296.39亿元票房,2.36万块银幕,2014年耀眼的产业数字,证明经过十多年的全面产业化发展,中国电影已经成长为一个体量巨大、资金充裕、人才齐整的艺术工业体。在一系列高企的票房数和银幕数背后,国产电影的第一硬性指标——影片质量却只能用良莠不齐,甚至是佳作寥寥来形容。在全国政协委员、著名导演尹力看来,繁荣发展的中国电影产业已隐隐显现出拐点之势,在这样关键的历史时刻,《电影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自2012年的电影《雨中的树》之后,尹力便再无新作问世,他坦言,最令他困扰的就是将什么题材的电影奉献给全国观众。这种困扰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源自于中国电影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很多时候,尹力与他的创作团队在构思出一个颇具创意的题材之后,却会因为不敢确定这一题材能否通过剧本大纲审查而不得不放弃。“电影投资耗费的人力物力巨大,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任性’而让投资方的巨额资金打水漂。”尹力指出,在一个完善的电影工业体系中,任何影片的立项、投融资、拍摄、放映过程都应当有法可依。

  尹力直言,观众之所以对如今的国产电影颇多诟病,原因在于专业电影法的缺失。“电影立法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法律的存在价值并不在于限制,而在于规范。事实上,观众对于国产电影的不满,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电影创作被规范得太多,而是因为被规范得太少。”尹力说,“举例说,正是因为缺少法律的约束,很多本不应该被立项的影片才会堂而皇之地获得大笔投资,而一些本不应该让青少年观众观看的影片才会被允许面向全体观众放映。”因此,尹力在提案中呼吁中国电影行业加快从制作终端到院线管理全方位进入法制轨道的进程。“出台电影法并不等同于实行分级制度,更不意味着三级片可以合法化。”尹力表示,“《电影法》出台后,就不会再出现成年人带着小孩子看电影时,因为一些不适宜镜头而捂住孩子的眼睛甚至把孩子带走的尴尬场面。”

  从一连串的产业数据上看,中国电影都已经初步形成了规模化的产业格局,但在尹力看来,还仅仅是初步而已。“中国电影产业要形成真正完善的格局,要通过三方面共同努力:国家出台保护民族电影的相关政策法律;中国电影人坚持不懈进行创作,促成国产电影在艺术、技术层面不断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广大观众对国产电影给予支持。”尹力表示,“只有这三方面力量形成合力,才能成为中国电影产业良性、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在三方面力量之中,尹力认为政策与法律是基础和保障。他认为,中国电影行业已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而在产业快速膨胀的过程中,没有完善法律法规的执行,或者执行力度不够,投资者和创作者就很容易会被利益所驱动,通过山寨、剽窃甚至是铤而走险的方式来牟取暴利。

  那么,如何才能加强电影行业法律的建设?尹力指出,首先要让它没有漏洞,同时还要加强监管力度。“作为电影创作者,电影法的发布要求他们在懂法、守法的大前提下,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尽可能多创作‘三性统一’的优秀作品。那些贴近现实、接地气、有质感、表达当下生活的优秀影片,应当受到越来越多观众的欢迎;相反,那些远离生活、胡编乱造、颠覆历史的影片则会越来越遭冷落,并慢慢淡出公众视野。”尹力表示,“真正能够在题材上和情感上贴近时代与生活的优秀影片,永远是中国电影的希望之光,也是未来《电影法》应当重点保护和扶持的影片类型。”

  根据同名网络小说改编的电视剧《何以笙箫默》在2015年初引发了热议,由于创作者的展示平台具有较好的权益保护机制,优秀作品有了更多的机会被改编。这也是网络小说版权保护较为成功的案例。

关于电影立法的六条建议

□ 王兴东(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编剧)

  《电影法》自1982年杭州电影会议开始起草,至今成为跨世纪的漫长工程,我们几代电影界的政协委员接力棒式的提案,只有答复,没有成案,只见点头,不见成果。

  尽管中国电影发展迅速,产量猛增,却依然存在有数量少质量低,千篇一律抄袭模仿,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现象,自主原创作品匮乏,剽窃盗版屡禁不止,根本要害是至今没有立法保护。

  国内电影市场已经国际化,没有《电影法》保护的国产电影,如何同美国电影竞争?美国电影的竞争力和创造力是用法律武装到整个系统,电影生产在法律保护下自由创作的智力成果。纵观我国电影,多少年来一直在行政规定下管理,由政府主导,甚至一部影片的命运是由某位领导喜恶而决定的,有的影片已经通过审查委员会审查,然而,一旦涉及某个专业部门的内容或者某个别领导的看法,便遭横加干涉,甚至被追毙撤销发行权利,“人治”现象无法根绝。另一方面,明知一些影片有暴力色情赌博吸毒恐怖的内容,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应该采用电影分级制度加以规范禁止或者限制,然而迟迟不见法律亮出红绿灯信号。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势下,党对文艺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电影立法就是规范权力,将管理电影产业的权力装入法治的笼子里,这是整个电影产业发展的需求,也是法治时代的要求。

  几年前看过《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涉及了电影行政审查、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企业保障、电影对外交流方面的规定。现在,要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决定,重新审视和科学民主立法:

  一、《电影法》要遵从《宪法》原则制定法规,即不能和《宪法》相抵触,还要将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落实在电影法律之中。比如,《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电影制作中采用已故作者的作品,就要尊重子女的继承权,确认原创继承者的授权才能拍摄使用,以保障电影版权的合法性。

  二、电影产业是版权经济,立法的核心是保护创作和制作的电影版权,电影版权产生于剧本的版权,剧本又分成原创剧本和改编他人原创作品的剧本,依据《伯尔尼公约》精神,电影立法要充分保护原创者的权益,改编者要经过原创者授权。将保护剧本著作权纳入《电影法》的保护内容,保证剧本使用的许可授权,未经作者授权许可,使用剧本立项都是违法的。依法保护剧本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未经作者授权同意,对恶意歪曲剧本和篡改主题情节而引发诉讼的,发现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法律应该规定停止发放行政许可,切实从源头上保障电影版权的合法性。

  三、《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著作权属于人权。确实要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影片的著作权属于投资制片者,剧本、音乐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单独所有。当前,某些导演将一部影片署名为自己的作品,这是公然侵权违法行为;甚至有领导干部未参与创作,也以策划、监制、顾问、统筹、创意等名目挂在字幕上。

  四、对于不利于未成年人观看的电影内容,依法做出分级限制和出台指导观看的意见标志,切实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五、当今世界,创意产业激烈竞争的核心是版权利益,促进我国电影自主版权繁荣发展的前提,首先是依法保障剧本版权的繁荣发展。当前电影产业原创疲软,竞争乏力,要鼓励创作者扎根生活、扎根人民搞好原创,政府要给予鼓励和资助,立法培育源生版权。

  六、《电影法》应将各级政府对影片的行政审查权力纳入法律的监督限定中,严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要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者,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政府要简政放权,尽快出台《电影法》,激发创意经济的源头活水,源头保护不好,一切渠道都会干涸,这是电影产业铁打的规律,也是《伯尔尼公约》的精神。世界电影产业证明,没有原创,竞争无望。

  网络文学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经验值得推广。得益于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文学的发展突飞猛进,并向影视业发展注入了大量新鲜血液。电视剧《琅琊榜》根据网络作家海宴同名小说改编, 由严肃历史剧《北平无战事》的核心班底创作执导。

【案 例】琼瑶诉于正案的判例价值

□ 本报实习记者 赵志伟

  3月3日是,2015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上,“琼瑶诉编剧于正抄袭案”被评为2014年度中国版权十件大事之一。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以下简称“琼于案”)进行宣判,认定侵权成立,电视剧《宫锁连城》停止传播,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五被告总计赔偿500万元,于正通过新浪网等媒体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结果一经宣布,海峡对岸的琼瑶激动不已,第一时间声称:“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而是‘是’与‘非’之争,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随后,众多编剧纷纷表态赞许一审判决,特别是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编剧汪海林代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对一审判决给予支持与肯定,认为判决体现了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法律精神,“这一判决打击了抄袭剽窃非法改编的行为,是法制的胜利,体现了阳光下的公正。”

  虽然,2014年12月26日晚,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教授在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采访中,公开质疑“琼于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但汪海林认为只是个别法律专家的说法,“允许别的专家发表不同看法,但毕竟法院判决琼瑶胜诉了。”

  突破 首次引入专家辅助人角色

  一位是纵横华语圈数十年屹立不倒的著名作家、元老级编剧,另一位是新世纪以来在争议中迅速成长起来的当红影视编剧兼制片人,两强相遇,胜负之间不仅备受业界关注,更是成为社会热点。如此知识产权纠纷案的判决结果,既关乎本案结局,更有示范效应,影响到未来编剧界甚至整个影视行业的发展,用汪海林的话说,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知识产权第一案”,意义非比寻常。

  “各界都在关注,这个判决具有警示、引领作用,关注度极高,判决很重要。”汪海林说,在此案审判中,比如法院首次引入专家辅助人角色,就是一个突破,也是具有标杆意义的。关于这一点,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朱立新律师表示认同。朱立新说,此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判例”价值,“比如说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思想和表达的界定和区分、虚拟作品的侵权比对方法等都具有比较重要的借鉴意义。”

  至于该侵权案对于正们的影响有多大,汪海林认为,目前看来还很难说。不过,他表示,相较郭敬明抄袭庄羽一案,“我们认为现在整个国内的文艺环境都在变化,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及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整个文艺界的风气、大环境都在扭转,同时社会也在反思,这是一个可喜的、乐观的方向。”

  影响 侵权盗版摄制影视剧风险增大

  另一方面,汪海林认为,“琼于案对投资者的影响可能会更大,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将会撬动一个很大的原创市场。资本是追逐利益的,停播发行电视剧《宫锁连城》等于版权归零,这个影响对投资者来说很大,而投资者是长于规避风险的。”朱立新表示,“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侵权者来说,是一个很严厉的警示:侵权盗版一旦被发现和认定,需要承担十分严厉的法律制裁,不光要赔钱、还必须停播。从此以后,编剧行业大量抄袭的现象将会有所收敛,有利于提升编剧行业的原创水平。”他认为,本案的一审判决,应当为我们整个影视行业、尤其是影视制作机构敲了一个警钟:侵权盗版摄制影视剧的风险极大!

  “影视制作机构在选取影视剧拍摄剧本时务必要十分小心和谨慎,一旦剧本存在侵权,就有可能让已经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遭受停播、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的一审判决一旦在二审得到维持,作为制片者的四个被告必然会因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禁播而导致后续的一连串的法律纠纷和违约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则远远不止一个或几个500万元可以打住。以此为鉴,影视制作机构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除了对影视剧拍摄剧本进行从严把关之外,还需要通过建立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机制、并通过各种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规制和降低可能产生的纠纷和法律风险。”朱立新说。

【记者观察】

让法治劲风吹散侵权之霾

  “两会”期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议题不断升温,九三学社中央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作家琼瑶起诉于某《宫锁连城》“抄袭案”,于某却解释是“一次巧合和误伤”。2015年年初,于某再次因《美人制造》惹侵权官司,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从家电企业网络口水战引发众多关注,到于某“抄袭案”判后琼瑶称“泪在眼眶,知识产权胜利了”,我们看到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在觉醒,但“知识产权真的胜利了”吗……于某败诉,却未有制作方和播出方对于某有“批判”声音;没有人质疑中华民族的智慧,但当这个社会的聪明才智不是用于诚信经营、技术创新,而是用于轻视独创、忽视权利的抄袭剽窃、“山寨”模仿之时,我们不得不为此“泪在眼眶”。

  具有警示意义的是,2014年年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案进行宣判,认定侵权成立。判决一出,编剧界叫好声一片,普遍认为对侵权方的惩戒,彰显了法治的力量,并具有示范性和鼓励作用。2015年年初,于正再次涉侵权官司,说明越来越多的人在权益保护意识上开始觉醒,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因为侵权者的强大而噤声,越来越多的人相信法律能还他们一个公道。

  知识产权法本身对于知识产权所有者与公众双方来说都有保护作用,立法的初衷是助推行业繁荣。法律一方面要保护权益人,鼓励创新,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公众消费知识的权利,杜绝“知识垄断”,防止知识成为奢侈品的现象出现。就目前法官对于琼瑶诉讼案的宣判来看,相比2006年郭敬明小说抄袭侵权案被法院判处21万元罚款,已经是巨大的进步。而当年郭敬明相关作品也没有禁止出版。

  对精神生活的需求,对美的欣赏是现代人的基本需求,随着国力的强大,百姓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恩格尔系数的不断下降,老百姓对文化产品的消费能力和质量要求也有极大提高,已远非十年前可比。以电影消费为例,2014年中国电影票房冲到了296亿元,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票仓。2015年2月,由于情人节档和春节档的双重作用,中国电影单月票房竟突破40亿元大关,首次超越北美地区成为全球月票房冠军。除了影视圈,网络文学还有让人咋舌的纪录,如网络作家唐家三少在2014年初被书友打赏100万元人民币。

  十年前,对于侵权的界定还不能做到全面、清晰。面对今天在网络环境以及现实中保持强劲发展势头的音乐、文学、影视等各类创作,加快促进相关法律的出台也已经是迫在眉睫。政府应该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创新来满足人民的需求,做到这一点的根本就在于切实保护知识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生产者的积极性;政府还应该降低百姓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成本,切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落实。是时候让法治的劲风吹散侵权的雾霾了。

  目前,我国文化发展繁荣局面不断开拓,知识产权越来越细分,对应的更精细的法律细则亟待出台,以应对越来越复杂的维权案件;而知识产权作品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如游戏、电影、电视之间的相互改编作品越来越多,相关的知识产权法也要不断完善来观照这些不断更新的现象。法治一方面要充分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网络游戏行业的案例或许值得借鉴,网络作家方想的小说《不败王座》在盛大文学游戏版权拍卖会上,其手游改编权的授权价达到了810万元,一举成为当场最高价,独占鳌头。最令人吃惊的是,该作品在拍卖时还仅仅是一部“期货作品”,小说内容只字未写。一时间,知识产权的风光无出其右。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由于作者的金字招牌,同时还与其产业良好的产权保护机制相关。而形成这种机制就需要企业主体、知识消费者、知识生产者通力合作,企业尊重知识产权,知识生产者知识创新,知识消费者消费正版,其成功的经验能否推广至其他行业,值得思考。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目标。尽管前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好在我们已经走在了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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