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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芳:确立公共文化产品服务供给的价值内涵

开颜 2015-3-30 22:39 522人围观 文化资讯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是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一项政策工具,应有其价值内涵,即为形成与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的文化的公共领域而建构相应的保障制度,这就要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具有一些独特 ...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是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一项政策工具,应有其价值内涵,即为形成与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的文化的公共领域而建构相应的保障制度,这就要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具有一些独特的内容。
  第一,服务供给的出发点是公民需求。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公民处于被动状态,造成服务供给缺位、供需错位的现象。因此,应当建立起公民需求的有效表达机制,使公民可以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决策、执行与评估。因此,《意见》中提到“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群众文化需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目录,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服务”。
  第二,服务供给的责任主体是政府。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求,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和供应可以分开。在此基础上,公共服务有三个基本参与者:公共服务的安排者,通常是政府;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即公民;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即供应商。供应商可能是政府、事业单位、企业、非营利机构,有时也可以是消费者自身。政府仍然是服务供给的责任主体,通过了解公民需求,决定服务由谁生产,如何生产,并对服务生产者提出一系列的标准,最终向公民负责。因此,《意见》中提出了“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
  第三,服务供给的形式是多元合作。不管是公共的图书馆、博物馆等,还是民营的文化服务机构,甚至个人都可以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生产主体。公共服务的供给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因此,《意见》中提到“加大对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公共文化资源的整合力度。以行业联盟等形式,开展馆际合作,推进公共文化机构互联互通,开展文化服务‘一卡通’、公共文化巡展巡讲巡演等服务,实现区域文化共建共享”。
  第四,供给主体的激励方式应具有效性。为了丰富优秀文化产品的供给,国家应采用多种激励方法促进文化服务的供给。不同的文化产品、不同的服务对象、不同的政策目标,需要采用不同的激励手段。因此,《意见》中提到“进一步发挥国家级评奖和艺术、出版等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文化产品”。
  第五,服务供给的价值是要构建文化的公共领域。公共文化服务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文化的特点在于“公共性”。“公共性”既体现为平等,也体现为参与。这种种参与体现为公民自觉自愿地参与到各种层次、各种组织、各种形式的积极健康、多姿多彩的文化活动中来。因此,《意见》中提到“鼓励群众自办文化,支持成立各类群众文化团队。通过组织示范性展演等形式,为民间文化队伍提供展示交流的平台。推进红色文化、社区文化、乡土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军旅文化、家庭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健康、多姿多彩的社会文化形态”。
  (作者系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来自: 四川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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